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12年11月10日公告修正「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」第三條附表一、第四條附表三及「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」第三條。
其中,在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中提到:考量禽、畜動物食用合法施用農藥之飼料作物後,可能導致禽、畜產品中殘留農藥,以及蜜粉源植物於開花期合法施用農藥可能殘留於蜂蜜,爰修正「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」第三條,增修訂亞滅培(Acetamiprid)等十一種農藥於蜂蜜、禽、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。意味著在將來的蜂蜜當中,除原先規定得檢出的農藥外,合法地再加一味_亞滅培。
針對本次的修正,食藥署曾於同年7月24日發布預告修正草案,不過,根據農業藥物試驗所的植物保護資訊系統,針對亞滅培的使用,有載明「對蜜蜂有中等毒性、避免於開花期使用、採收前7天停止施藥」等注意事項。
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的農藥資訊服務網中,「亞滅培」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,對於龍眼、荔枝這兩種果樹都有特別強調「避免於開花期使用」的注意事項。
儘管臺灣欒樹的花期與前兩者不同,也沒有採收果實食用的需求,但臺灣欒樹終究是蜜蜂喜愛的蜜源植物,基於保護蜜蜂,就連臺灣欒樹都註明了「避免於開花期使用」的注意事項。
既然都強調「避免於開花期使用」,何以在修正草案中,又以「蜜粉源植物於開花期合法施用農藥可能殘留於蜂蜜」來作為今後亞滅培得檢出的理由?這還不夠矛盾嗎?亞滅培是一種系統性殺蟲劑(註),荔枝、龍眼屬蟲媒花的作物,需要昆蟲來完成授粉,農民不至於在開花期使用殺蟲劑來與授粉昆蟲玉石俱焚吧?
那蜜蜂又怎麼能採回含有亞滅培的花蜜呢?如果他們辯稱是果農不依規定偷噴農藥,那怎麼不去處罰果農?而選擇處罰食用蜂蜜的消費者呢?
如果他們解釋是抽梢期噴的農藥,倘若植物從抽梢到開花需時一個月,為何花蜜裡還有?標榜7天的安全採收期還可信嗎?
如果無法解決問題,就解決提出問題的人;或者修改規定,讓問題不再是問題。
據此我們不妨大膽假設,是果農於開花期有使用亞滅培的需求,而且從未停止過,藉由這次的增訂讓亞滅培合法存在於蜂蜜當中。
「增訂」就是以後可以吃囉!
亞滅培在增訂之前屬於不得檢出的農藥,今後只要不超過殘留容許量,就可以像呼吸一樣自然地存在於蜂蜜當中了。至於滋味如何?有賴各位消費者的細細品嚐了。
註:關於系統性農藥的作用機制,系統性農藥有著不用接觸到防治對象的特色,藉由輸導作用來進行植物體內的移行,形成根、莖、枝、葉、花、果都存在農藥的「全株有毒」的狀態。此時,不論小蟲對該植物的哪一個部位感興趣,都有吃到農藥的機會。那我們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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